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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公民投票公報,由本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