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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同一組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同時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