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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施行日期另定;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平均地權條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施行之日施行。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