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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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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指五年期間之計算,應自請求日起回溯計算。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
第 12 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