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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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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4 條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1.
裁判字號:
53 年台抗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出租人請求增加租金之訴,即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 (舊) 所謂因定期收 益涉訟,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自與同法第九條 (舊) 所 謂因租賃涉訟係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者不同,原法院依第十條 (舊 ) 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於法尚非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