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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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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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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第 14 條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得撤銷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