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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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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4 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
第 9 條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