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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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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EN
第 14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