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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