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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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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138 條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7 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