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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但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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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構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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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組 別 │樓 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別│ │ │ │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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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集│全 部│全 部│ - │ - │
│類│會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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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業類│全部 │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類│ │ │之樓層 │公尺以上 │五○○平方公尺以│
│ │ │ │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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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業、│全部 │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
│類│倉儲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
│ │ │ │ │廠除外) │場、廢料堆置或處│
│ │ │ │ │ │理場、廢棄物處理│
│ │ │ │ │ │場及其他經地方主│
│ │ │ │ │ │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 │ │ │ │ │建築物,其總樓地│
│ │ │ │ │ │板面積在一五○平│
│ │ │ │ │ │方公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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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休閒、│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文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 │ │
│E│宗教、│全部 │ │ │ │
│類│殯葬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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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衛生、│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福生、│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醫│
│ │更生類│ │ │ │院限於有病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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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辦公、│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服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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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住宿類│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 │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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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危險物│全部 │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
│類│品類 │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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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