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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內,記載其事由。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扣押,乃對物之強制處分,應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 ,或由檢察官或推事簽發搜索票記載其事由,命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 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程序,如有欠缺 ,其所實施之扣押,即非適法,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並無逕以命令扣押 之處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