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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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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136 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