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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在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
工作空間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沿支持橫擔方向:沿著橫擔方向之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二、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應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爬登空間相同之大小,其大小應從橫擔表面起以水平量測。
三、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不得小於本章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之垂直間隔。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導線間之爬登空間不得小於附表一二九所示之水平距離。當爬登空間旁之導線由相關導線電壓等級以上之臨時絕緣防護器具掩蔽時,得提供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之淨爬登空間。
爬登空間涵蓋沿導線與橫跨導線之水平距離,及有妨礙爬登之導線上方及下方垂直投影距離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若導線係由同一電業所有、操作或維護者,得使用活線工具,臨時移開線路導線,以提供爬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