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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第一百十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