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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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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4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前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亦同;於此情形,檢察官得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人開示證據。
第二審法院、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知有第一項情形者,得命檢察官將該證據提出法院。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