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台上字第 2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上訴人係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對於經辦之郵件竟與人共同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而將職務上掌管之郵包開拆代人掉換私貨,應成立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相互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 ,應從一重處斷。
2.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12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 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 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處罰專條,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之原則,自應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