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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上訴人係在郵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對於經辦之郵件竟與人共同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而將職務上掌管之郵包開拆代人掉換私貨,應成立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相互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 ,應從一重處斷。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係指普通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等文 書而言,若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 或電報,則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處罰專條,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之原則,自應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