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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數宗者,應合併審理之,並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