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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