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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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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第 131 條
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時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87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