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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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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0 條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