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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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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第 13-1 條
依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且無異動者外,船舶所有人依前條申請檢查時應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如附表一)。
船舶檢查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
第 13 條
船舶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時,應由申請人依附件一之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書或圖說;向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依驗船機構之規定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