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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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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N
第 13-1 條
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
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或留職停薪期
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且其
遺族無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教師依規定借
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
死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