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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汽車種類,包含下列資料:
(一)廠牌型式。
(二)原始發照年份。
(三)排氣量(立方公分)或馬力數。
二、使用性質。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前項汽車種類之認定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被保險汽車為軍用車輛時,指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各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