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 13-1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除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持有結業證書者外,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舉辦之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之業務人員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二、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之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三、本規則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達三年以上,經票券商公會審核通過,持有合格證書。
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