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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
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
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