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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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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3 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
保之標的。
1.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2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金錢債權,並不以民法上發生之債權為限, 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如公務員之俸給請求權等,亦包括布內。議會 議員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在法律上既無設有如公務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及 公務員撫卹法第十六條 (舊) 不得扣押或讓與之規定,自非不得以之為強 制執行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