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 13 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
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
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