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3 條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
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
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