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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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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9 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