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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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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
第 5 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前二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