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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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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國產署於管理期間支付之稅費、律師與訴訟費用、前條管理報酬及其他必要費用,應自遺產內扣除。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
第 12 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