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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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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3 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
第 10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依序如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至多一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其餘三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一座。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至多六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其餘三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一座。
前項各獎勵項目及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