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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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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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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運送車輛依規定裝置有即時追蹤系統者,管理系統維持正常操作;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二、其他運送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相關事項。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40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並於核准後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運送前項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
前二項運送表單之申報與保存、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