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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
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二、事業未依前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