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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經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品項及金額之代理商,申請變更代理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代理權變更文件,包括變更時間、變更後之代理權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品項與金額、雙方地址之國外原製造廠同意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三、變更前後之雙方製造商或代理商聯署同意讓渡書正本,並加蓋原登記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四、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五、申請變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代理商切結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補助品項及金額: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規格文件,包括產品名稱與型式、進口國家、產品外觀、產品工作原理(濾煙器須加註再生型式、再生條件與時間、廢氣溫度及背壓量測描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適用與不適用之運行條件(含燃油與潤滑油使用條件)、故障衍生後果與因應機制、設備規格或型錄、售價、建議使用對象或車輛匹配原則、正確安裝評估程序與詳細安裝說明。
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污染減量效益、設備耐久試驗結果及使用年限之佐證資料。
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全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周邊附屬設備之電器安全防護、高溫或火災防護及防異物撞擊保護機制。
五、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文件,包括保固保證書、保固條件、保固期限至少三年、保固項目及內容。
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售後服務文件,包括售後服務至少三年及其執行方式、售後服務地點、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人員資格、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程、車主手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詳細使用與保養方法(含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訊號因應機制、所有正常維護使用事項)、產品責任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國內外驗證資料及執行實績。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保固內容應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瑕疵零件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