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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口無法適用前項之設置原則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訂定及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