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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