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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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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3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所定二款以上之服務者,應以個案管理方式為之。
前項個案管理指依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資源整合、連結等服務工作。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第 3 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