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檢定機構對於國外輸入之機械器具,其申請人所附國外試驗報告、檢驗證
明或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
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者,得承認其效力,並據以免除前條所
定全部或部分之檢定或測試。但因未簽定協定、協約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執
行有困難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
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