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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清洗作業或供給勞工清洗手足、身體之清洗劑時,不得使用加鉛汽油。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一、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七、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事業單位從事前項二款以上之作業,應同時符合各款作業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四烷基鉛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自儲槽內抽出四烷基鉛後,應有防止自所有與該儲槽有關之管線倒流四烷基鉛於儲槽內部之措施。
二、使用汽油或煤油等洗淨儲槽內部,將其排出儲槽外。
三、使用適當氧化劑如百分之五過錳酸鉀溶液等,將儲槽內部充分氧化,並將該氧化劑排出儲槽外。
四、儲槽之人孔、排放閥及其他不致使四烷基鉛流入內部之開口部分,應全部開放。
五、使用水或水蒸氣清洗排除儲槽內部之氧化劑等排出儲槽外,如使用水蒸氣清洗時,該儲槽應妥為接地。
六、作業開始前或在作業期間,均應使用換氣裝置,將儲槽內部充分換氣。
七、應設置於發生緊急狀況時,能使儲槽內之勞工即刻避難之設備或器材等設施。
八、應指派監視人員一人以上監視作業狀況,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報告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
九、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五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十、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措施之作業勞工及第八款監視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應於作業開始前依序為之。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加鉛汽油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自儲槽內抽出加鉛汽油後,應有防止自所有與該儲槽有關之管線倒流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於儲槽內部之措施。
二、儲槽之人孔、排放閥及其他不致使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流入內部之開口部份,應全部開放。
三、使用水或水蒸氣清洗儲槽內部,如使用水蒸氣清洗時,該儲槽應妥為接地。
四、作業開始前或在作業期間,均應使用換氣裝置,將儲槽內部充分換氣。
五、應設置於發生緊急狀況時,能使儲槽內之勞工即刻避難之設備或器材等設施。
六、應指派監視人員一人以上監視作業狀況,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報告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
七、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八、應供給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措施之作業勞工及第六款監視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之換氣裝置,需將槽內空氣中汽油濃度降低至符合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發生緊急事故時,能使勞工即刻避難之設備或器材等設施。
二、作業前除使用該場所之換氣裝置予以充分換氣外,作業時間內亦應使該換氣裝置維持有效運轉。
三、指派監視人員一人以上監視作業,如有異常狀況,應立即報告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
四、應供給非以動力換氣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透性防護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五、應供給換氣作業以外之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六、應於清除四烷基鉛等污染作業完畢時,確認四烷基鉛已被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