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本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核准文件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年金保險手續。投保手續完備者,自辦理之次月一日生效。變更時,亦同。
雇主應於投保生效後十五日內,將保險人交付之年金保險單條款與投保證明轉交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並將參加年金保險勞工名冊送勞保局。
新到職勞工經書面徵詢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自到職日起計算應提繳之年金保險費。雇主應於其到職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簽約後十五日內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與保險人所製作之投保證明予勞工。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將當月份參加年金保險勞工投保資料送勞保局,不需另行辦理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停止提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