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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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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第 13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40 條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