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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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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第 13 條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6 條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