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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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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第 12 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得視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公開標售。
二、由農委會洽特定人後,會同或委託受託機構或專業機構採比價、議價方式辦理。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賠付前,農委會應於本專款網站公告經營不善信用部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