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畜牧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前條之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種畜禽來源。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
三、所有人及其地址。
四、種畜禽類別。
五、品種或品系。
六、種畜禽性別。
七、種畜禽特徵及識別標記。
畜牧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
EN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血統登錄機構,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時,應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