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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轉換為北長鰭鮪組者,須當年度已無其他可依第十條規定遞補之漁船。
五、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資格者提出申請,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申請前項作業許可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報送主管機關依序遞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