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
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廢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