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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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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之每日庫存在規定數量以下,指稻米(含稻穀)三百公斤以下或麵粉(含小麥)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前項之每日庫存,以各類糧食之每日銷售總數量、存放總數量或其結存總數量計算之。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10 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為之。
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文件與程序、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