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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品種權之核准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
二、公開案號及日期。
三、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四、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五、品種特性概要。
六、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七、權利期間。
前項品種權經核准公告後,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品種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正或補充。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更正或補充後,應公告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